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登記為漁會總幹事候聘人者,應於規定之登記期間內,親自向下列機關辦理登記,逾期不予受理:
一、區漁會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全國漁會為中央主管機關。
前項登記期間為五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