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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現任漁會總幹事依前條辦理屆次考核成績達九十分以上,且其品德操守無不良紀錄之績優者,申請登記為原漁會總幹事候聘人,主管機關應予優先評定為合格人員,除其他候聘人依第十六條評定總分達九十分以上者外,不再遴選其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