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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漁會之選舉、罷免以集會投票方式辦理者,應於投票日七日前將選舉、罷免種類、時間、地點、應選出名額及議程,以書面通知應出席人員,並於投票日在投票處所張貼。
漁會之選舉以分區投票方式辦理者,應於投票日七日前將選舉種類、時間、地點及應選出名額在漁會及各辦事處或各漁民小組公告,並以書面通知選舉人。
前二項之選舉、罷免應報請主管機關指派指導員列席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