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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 條
財產之折舊除經費所入所出會計類及接受捐贈所獲固定資產外,應依行政院所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使用年限及所得稅法之規定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列為費用處理:
一、固定資產使用年限規定為二年以內。
二、固定資產之價值在新臺幣八萬元以內。
財產之折舊,應按月計提。
固定資產耐用年限屆滿,仍可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