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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船輸出許可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造船廠建造供輸出之漁船,應於建造前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漁船船圖(含一般布置圖、中央斷面圖及線圖)及施工說明書二份。
二、建造船舶買主訂購船舶之相關證明文件一份。
依前項規定取得建造許可之漁船,應於核准後二年內建造完成並申請貨品出口同意書,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完成者,應檢附原許可建造文件及前項規定文件重新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