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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加入區漁會會員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及第二條或第四條所定之證明文件,向設籍區漁會申請。但第二條第一項所定須實際從事漁業勞動時間之證明文件,得於入會後六個月內補送;屆期未補送者,廢止其會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