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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港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本法第十一條所定第一類漁港之管理、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管理費之收取、第十三條所定漁港公共設施之管理、維護工作及第十五條至第十九條規定事項,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