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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對外漁業合作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合作契約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合作方式。
二、合作期間。
三、漁船之種類、總噸位及數量。
四、漁業種類、作業根據地及漁場區域 (附漁場圖) 。
五、利益之分配方法或合作費用數額。
六、所得利益之結匯事項。
七、漁獲物銷售及處理方法。
八、履行合約之保證金及違規違約之處理原則。
九、其他約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