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定置及區劃漁業權核准之優先順序如左:
一、漁場所在地鄉(鎮、市、區)之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
二、漁場所在地鄉(鎮、市、區)之漁會或漁業生產合作社。
三、漁場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之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
四、漁場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之漁會或漁業生產合作社。
五、漁場所在地鄉(鎮、市、區)之非漁業人或非漁業從業人。
六、漁場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之非漁業人或非漁業從業人。
七、其他直轄市或縣(市)之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
八、其他直轄市或縣(市)之非漁業人或非漁業從業人。
漁業權期間屆滿前,漁業人申請繼續經營者,免受前項優先順序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