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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受保護樹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生物危害、因天然災害無法存活、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或失去保護意義者,公告廢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