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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森林遊樂區環境美化清潔維護費及遊樂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森林遊樂區遊樂設施使用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停車場:大型車每輛新臺幣六十元至一百元、小型車每輛新臺幣三十元至一百元、機車每輛新臺幣十元至二十元。
二、機械遊樂設施:每人次新臺幣一百元至三百元。
三、住宿設施:收費基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