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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管理經營機關得視自然保護區內環境特性及生態狀況劃分下列各區,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管理之:
一、核心區:指受保護對象之主要生存、棲息、繁衍及族群最集中或地質地形最脆弱敏感之區域,並具易辨識區隔之天然或人為界線,區內僅供科學研究及生態監測活動。
二、緩衝區:指位於核心區外圍,隔離外界與核心區,以減少外在環境對核心區之影響。區內可進行與核心區相關之科學研究與生態及人文監測活動,並容許有限度之環境教育活動。
三、永續利用區:指位於緩衝區外圍,以維護保育對象的生存、繁衍,並促進鄰近社區之發展,區內資源容許有限度之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