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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自然保護區之設置地點及範圍,經核定公告後,森林所有人或經公告指定之管理經營機關應於六個月內,擬訂自然保護區經營管理計畫(以下簡稱經營管理計畫),並在森林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舉行說明會,聽取當地居民意見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變更時亦同。
前項經營管理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緣起:設立之目的、依據、範圍。
二、計畫目標及內容:計畫欲達成之目標、期程、需求經費及內容。
三、計畫地區環境特質及資源現況:自然及人文環境、自然資源及土地利用現況、現有設施及現有潛在因子、因應策略。
四、分區規劃及保護利用管制事項:分區規劃範圍、環境資源及環教推廣、設施維護及重大災害應變。
五、分區之許可、管制及利用事項。
六、委託管理事項。
七、圖籍資料:保護區面積在一千公頃以下,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面積超過一千公頃者,比例尺不得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可清楚顯示界線之相關位置圖。
八、附錄及其他指定事項,包括說明會紀錄。
經營管理計畫每五年至少通盤檢討一次。
第一項說明會得結合網際網路資源,徵集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