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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在自然保護區之核心區與緩衝區,有下列情形,應經管理經營機關許可後進入。
一、為學術研究必要者。
二、為控制或防護傳染疫病所必要者。
三、為維護原有之自然環境所必要者。
前項進入之期間、範圍、人數以及從事之行為種類、地點等事項,管理經營機關應依保護區經營管理計畫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