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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森林保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森林保護機關、森林所有人或國有、公有林地之承租人,應採取防火措施;有必要時,應在適當地點開闢森林防火線或栽植防火林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