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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森林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之定義如下:
一、國有林,指屬於國家所有及國家領域內無主之森林。
二、公有林,指依法登記為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或公法人所有之森林。
三、私有林,指依法登記為自然人或私法人所有之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