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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森林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森林發生生物為害或有發生之虞時,森林所有人,除自行撲滅或預防外,得請求當地國有林管理經營機關予以指導及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