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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森林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公有林、私有林之營林面積五百公頃以上者,應由林業技師擔任技術職務。
造林業及伐木業者,均應置林業技師或林業技術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