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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駁回:
一、申請案件不符合規定,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不能補正、屆期仍未補正或經補正仍未符合規定。
二、申請人資格未符合第二條規定。
三、加工設施未符合第三條規定。
四、未符合第四條所定條件。
五、經營計畫內容不合理,或設施與初級加工場經營之必要性不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