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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標示及標章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有機農產品標章以黏貼方式標示者,由驗證機構印製於不可重複使用之標籤上,提供農產品經營者使用。
有機農產品標章採印製於產品之容器或包裝上者,農產品經營者應將該容器或包裝設計圖稿送請驗證機構審核通過後,始得印製;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