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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機農業促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主管機關應輔導相關機關(構)、團體或企業優先採用在地有機農產品。
主管機關應輔導機關(構)、團體或企業成立農民市集,提供銷售有機農產品之管道。
主管機關得輔導有機農產品經營者設置網路資訊平臺,提供消費者直接向生產者購買之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