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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保險之釋迦樹體因下列情事之一所致損失者,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種植釋迦之農民及其家屬或受僱人之故意破壞、重大過失或管理不善。
二、違規使用農藥、肥料。
三、動物侵食、踐踏或非檢疫性生物災害。
四、各種放射線之輻射及放射之污染所致。
五、罷工、暴動或民眾騷亂。
六、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扣押、沒收、內戰、軍事訓練或演習。
七、釋迦樹體已達經濟年限而必須重新種植。
八、訂定契約未依本會所定之保險費率及保險契約條款。
九、向其他保險人投保本保險,並已獲得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