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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產品檢查及檢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主管機關執行檢查或檢驗,於必要時得對農產品抽樣,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抽樣應隨機為之,不得由農產品經營者指定。
二、農產品之抽樣方式及抽取數量如附件。但主管機關得依檢驗項目之需求,酌量予以增減,並以足供檢驗所需為限。
三、完成抽取之樣品,應會同農產品經營者之負責人或受檢人員簽名或蓋章封緘,封緘前、後應拍照存證。主管機關應當場核發取樣收據予受檢者,並留存副本備查。但以價購取樣者,免發給取樣收據。
四、所需樣品,得無償抽取之。但在販賣場所抽取之樣品應給付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