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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農業產銷班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決議解散者,應於決議日起一個月內,由班長檢具相關資料,送請輔導單位協助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註銷登記。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由三分之二以上班員具名同意解散者,得由任一班員檢具相關資料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