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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輔導單位,指農業產銷班所在地之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場)、農業產業團體、公所,或其他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與農業相關之機關(構)或團體。
農業產銷班應選定一輔導單位,並取得其出具之輔導同意書如附件一。
輔導單位協助農業產銷班辦理下列事項:
一、申請設立、變更及註銷登記等事項。
二、列席班會。
三、辦理評鑑。
四、計畫研提及核轉。
五、政令轉達。
六、其他與農業產銷班有關等事項。
輔導單位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應將前一年度其所輔導農業產銷班每班輔導事項辦理情形,函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