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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果菜市場應置農藥殘留檢驗人員,家畜(肉品)及家禽市場應置獸醫師,魚市場應置製冰冷藏及衛生檢驗人員。
綜合市場應視其經營碞目,依前項規定設置有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