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申請基因轉殖植物生物安全評估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基因轉殖植物生物安全評估計畫。
三、審議通過之遺傳特性調查報告,或第十八條第四項申請合併執行之資料,或第十八條第五項直接申請之證明文件。
四、計畫經田間試驗機構生物安全委員會審議通過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