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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田間試驗機構認可之申請後,應進行現場查核,經審議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合格證明並公告之。
前項證明文件之有效期限為十年,並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附原合格證明影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合格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