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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肥料查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不符合本法規定之肥料,業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處理,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未具肥料登記證者,應補辦登記。
二、未包裝及標示,或標示不明、不全、不實者,應重新包裝及標示,或更正標示。
三、可改製使用或作其他用途者,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改製計畫,經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可後改製之;無使用價值者,廢棄或銷燬之,並應依廢棄物清理相關法令辦理。
肥料業者應在規定處理期限屆滿後七日內,將處理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