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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申請肥料登記證登記事項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或資料,向本會提出:
一、肥料登記證。
二、變更登記事項之相關文件。
三、新標示樣張二份。但申請負責人變更者,免附。
肥料登記成分,不得變更。
肥料製造工廠(場)之場所地址,除建物登記地址改編異動外,不得變更。遷移工廠(場)者,應重新申請新證。
申請登記事項變更,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依核准變更事項換發同證號加註變更次數續號之新證。原標示並應於六個月內更換之,但變更負責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