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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申請肥料登記證應檢送之肥料說明書、肥料規格試驗報告、事業廢棄物成分檢驗報告、有害成分委託試驗報告、作物毒害試驗報告、肥料效果試驗報告,不得超過出具日期起一年之期間。微生物肥料之生物毒性及環境生態試驗報告,文件有效期限依本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或本會指定機關(構)之認定為準。
前項文件及資料出具日期之認定基準如下:
一、國內製造之肥料,其肥料說明書以製造工廠出具日期為準。
二、輸入之肥料,係同時提供製造國登記文件及原製造廠出具之肥料說明書者,其肥料說明書以原製造廠出具日期為準;無法提供製造國登記文件者,其肥料說明書以我國駐外館處或其他代表機構之驗證日期為準。
三、肥料規格試驗報告、事業廢棄物成分檢驗報告、有害成分試驗報告、作物毒害試驗報告、肥料效果試驗報告、生物毒性及環境生態試驗報告,以核發機關(構)之核發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