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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申請撤銷或廢止他人品種權者,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一、該品種之植物種類及品種名稱。
二、證書號碼及發證日期。
三、申請人之國籍、姓名、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四、撤銷或廢止之理由及證據。
五、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六、申請日期。
前項第四款所定證據,申請人得自提出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