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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之第 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受僱人於非職務上育成品種,或發現並開發品種者,取得其品種之申請權及品種權。但品種係利用僱用人之資源或經驗者,僱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利用其品種。
受僱人完成非職務上之品種,應以書面通知僱用人;必要時,受僱人並應告知育成或發現並開發之過程。
僱用人於前項書面通知到達後六個月內,未向受僱人為反對之表示者,不得主張該品種為職務上所完成之品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