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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之第 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前條品種權範圍,及於下列從屬品種:
一、實質衍生自具品種權之品種,且該品種應非屬其他品種之實質衍生品種。
二、與具品種權之品種相較,不具明顯可區別性之品種。
三、須重複使用具品種權之品種始可生產之品種。
本法修正施行前,從屬品種之存在已成眾所周知者,不受品種權效力所及。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實質衍生品種,應具備下列要件:
一、自起始品種或該起始品種之實質衍生品種所育成者。
二、與起始品種相較,具明顯可區別性。
三、除因育成行為所生之差異外,保留起始品種基因型或基因型組合所表現之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