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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驗證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查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認證機構受理驗證機構申請增列、減列驗證業務類別或驗證方式,經審查通過者,應換發認證證書並註記異動事項或註銷認證證書。
認證機構應與驗證機構約定,驗證機構發生驗證業務類別、驗證方式之全部或部分驗證業務不能繼續經營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認證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