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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場及農業合作社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合作社具備下列資格者,得申請登記為適用本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農業合作社:
一、依合作社法第九條規定取得登記,並經營農業生產或運銷業務之合作社。
二、有自然人社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