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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農業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設立目的。
二、名稱、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三、捐助財產之種類、數額及其保管運用方法。
四、組織、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五、董事及設有監事者,其名額、任期、選聘、解聘事項。
六、關於董事會及監事會事項。
七、解散或撤銷許可時,其剩餘財產之歸屬。
八、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前項第五款所定之董事名額以五人至三十三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