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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產品平準基金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置之農產品平準基金與本辦法規定不符者,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主管機關得報請行政院同意變更其組織或裁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