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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產品平準基金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農產品平準基金依設置主體及經費來源分為左列三類:
一、第一類:由政府設置,並編列政府預算支應者。
二、第二類:由政府設置,但不編列政府預算支應者。
三、第三類:由業者捐助設置,其經費由業者籌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