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地區分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森林育樂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森林育樂資源之調查。
二、森林育樂場域計畫之擬訂及步道系統之規劃。
三、森林育樂設施之設計、施作、整建及維護。
四、民間參與投資森林育樂場域營運計畫之擬訂、招商及履約管理。
五、公眾參與及環境或設施認養之推動;解說服務與志工之運用、環境維護及監測。
六、森林育樂場域經營管理、餐飲住宿設施之營運、森林生態旅遊之推廣及策略聯盟之推動。
七、自然教育中心、生態教育館營運管理及課程研發、建物維護業務之推動。
八、軌道設施之營運、維護改善與作業規定之規劃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森林育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