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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地區分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森林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有林地籍及產籍之管理。
二、租地造林、礦業用地及一般林地放租案件之管理。
三、國有林地移交、接管、解編與撥用之擬議及執行。
四、國有林護管工作之策劃及現場執行之督導、考核。
五、森林火災防救工作之策劃與現場執行之督導;林火緊急事件應變系統之建立及演訓。
六、森林護管人員之訓練及管理;無線電通訊系統之建置及管理。
七、森林被害案件之處理;伐木跡地之檢查;林產物搬運許可之核發及查驗。
八、保安林管理計畫、檢訂、編入與解除之擬議及管理。
九、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規劃、研擬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森林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