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各地區分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經營企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有林事業區經營計畫之擬訂、年度育苗、造林及伐木計畫之編擬、彙報。
二、森林資源、國有林事業區檢訂與永久樣區等調查之執行、資料建置、分析;航攝影像圖資及林區基本圖之管理。
三、母樹林、種子園、採穗園、苗圃之規劃;種苗採集、處理、培育計畫之編擬;苗木配撥之核定。
四、國有林造林與撫育之規劃及執行;崩塌地、劣化地、海岸、離島等地區復育造林,及平地造林、公私有林造林、獎勵輔導造林工作之推動。
五、國有林造林台帳及圖籍之管理;造林地災害損失之查定、彙整、登記、註銷。
六、國有林林木生物危害、外來入侵植物防治、國有林租地林業天然災害救助及樹木保護相關業務之推動。
七、國有林林產物之管理、生產與加工技術之研發及管理;林產品認證、驗證之輔導;林產物市價調查、林產經濟分析及國有林產物之處分。
八、其他有關經營企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