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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農業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所為辦理澎湖地區畜牧產業技術輔導等事宜,得設澎湖工作站。
澎湖工作站置主任一人,其餘所需人員,由本所或其他種畜繁殖場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