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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農業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農藝作物栽培方法、品種改良、生理細胞遺傳及生物統計等試驗研究事項。
二、農業機械及設施之設計、改良、試驗、機械化經營研究與農業氣象資料蒐集、分析、應用研究及試驗研究事項。
三、園藝作物(果樹、蔬菜、花卉)之品種改良、栽培方法、園產品加工及處理等試驗研究事項。
四、土壤化學、土壤物理、土壤肥力、植物營養、農業微生物、農產化學及其加工等試驗研究事項。
五、植物病害之調查、病原菌之生理生態及防治、食用菌類之分類栽培及開發等試驗研究事項。
六、農業害蟲、益蟲及應用動物之研究、防治或利用暨經濟昆蟲生理生態分類及殺蟲劑等試驗研究事項。
七、農業經營、調查綜合發展、整體區域資源利用規劃、分析及評估等試驗研究事項。
八、作物種原蒐集、保存、繁殖、新種原引進開發利用及國際種子交換等試驗研究事項。
九、農場土地之利用、農場之整理、維護及管理、農具之保養及管理、肥料之採購及分配、水稻及其他作物原種之繁殖等事項。
十、農業技術轉移、訓練教育、諮詢服務,農業科技資訊管理等試驗研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