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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轄內下列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事項:
一、實施方案、計畫之規劃、訂定及執行。
二、獎助與輔導計畫之訂定及執行。
三、人員訓練之訂定及執行。
四、教育宣導、轉介服務與資源網絡聯結之規劃及提供。
五、其他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