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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事項:
一、政策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之督導及協調。
三、獎助及輔導之規劃。
四、人員訓練之規劃及推動。
五、國際交流合作。
六、其他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