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提供符合兒童及少年營養需求之飲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