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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推行並鼓勵營養及健康飲食教育納入下列人員之在職訓練或繼續教育課程:
一、從事相關工作之醫事人員。
二、公共衛生師。
三、長期照顧服務人員。
四、托育人員、早期療育教保人員及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
五、教保服務人員及課後照顧服務人員。
六、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