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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分別依性別、年齡、懷孕及生產等,擬訂人民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經諮詢營養諮詢會後公告之。
前項基準,至少每五年檢討修正一次。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第一項之基準,並考量人民宗教信仰、區域及文化之差異,提出飲食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