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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前條第一項申請,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後,認與服務區域內之服務資源供需不符合,或申請特約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不予同意特約:
一、受停業處分,期間未屆滿。
二、與地方主管機關有未結案件,且拒絕配合辦理。
三、對地方主管機關負有金錢給付義務,尚未履行。
四、依法應受評鑑者,其最近一次評鑑結果不合格或評鑑等第丙等以下。
五、提供服務之長照人員,其認證證明文件逾有效期限,未辦理更新。
六、容留未符合給付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之人員。
七、有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款情形之一,經終止特約未滿一年,或違反其設立法規受罰鍰處分未繳清。
八、對長照給付對象有遺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其權益之情事,經緩起訴或有罪判決確定。